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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级赴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通知
2016-05-23 00:00 点击数:

betway88必威东盟体育赴境内高校交流学习本科员工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员工赴境内高校交流学习,丰富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开放办学战略,实现优质公司产品资源共享,根据已签署的各学校间合作交流培养协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适用范围与组织机构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与境内其他高校达成交流合作培养协议项目的本科生。

第二条 交流员工的选派和管理由教务处及员工所在学院(部)共同负责。

员工选拔与管理

第三条 交流学习由员工自愿申请,员工所在学院(部)审核推荐,教务处负责审批。

第四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正式注册的大学三年级在籍员工;

2.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无必修课程补考或重修记录;

3.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

4.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

5.未拖欠学费。

第五条 双方学校对员工交流学习申请审核合格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交流学习员工名单。

第六条 员工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前,必须办理停学手续,交流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七条 员工需根据对方学校开学时间按时入学,无故拖延入学时间达半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交流学习资格。员工持相关证明材料自行赴对方学校入学学习,学校无专人组织、集中陪送义务。

第八条 员工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经学校审批,员工到境内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的时间为一学年。

第十条 交流学习期满,员工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交流员工中途放弃交流学习,如有特殊原因需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继续参加原专业的学习。自行提前返校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交流学习期间正常享有申请困难补助和参加学校各项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交流期间表现评选优秀交流生,并对获奖员工发文表彰,颁发证书。

学分与成绩认定

第十四条 员工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和学分双方学校互认。

第十五条 员工所在学院(部)需有专人负责交流员工学习和选课指导,组织专业负责人参照双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为员工制定交流期间教学计划。员工原则上应按照交流期间教学计划选课学习,如遇课程冲突等特殊情况,需咨询指导教师重新选课,并在返校后向教务处和所在学院(部)递交说明。

第十六条 员工交流期间所学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三年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第十七条 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考虑到双方学校课程和学分设置客观差异,且学校已预先组织制定了员工交流期间的教学计划,交流员工成绩和学分审核采取认定制,员工交流期间成绩单独存档,毕业时与其他学年成绩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交流学习期满,员工所在学院(部)负责对照预先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员工成绩审核和学分认定,经教学经理(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经员工所在学院(部)审核,员工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与学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学校承认其所获学分并计入相应课程类别,员工所学其他课程成绩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因办学差异导致员工交流期间所学课程与学校课程设置出入较大,或员工交流学习期间课程成绩不合格,经员工所在学院(部)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1.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随下届同学修读。

2.交流学习结束后,如果时间允许,可于考试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和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参加同届相关课程的考试或补考。

交流学习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流期间学费由员工按原就读专业学费标准缴纳给计财处,由学校按交流合作协议与对方学校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习期间员工住宿费、生活费、教材费等由员工本人自理,按照对方学校规定按时缴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表1:

交流合作高校主页地址表

高校名称

主页地址

南京工业大学

http://www.njtech.edu.cn/

武汉工程大学

http://www.wit.edu.cn/

河北科技大学

http://www.hebust.edu.cn/

四川理工学院

http://www.suse.edu.cn/

浙江工商大学

http://www.hzi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