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公司产品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员工;(四)公司产品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考虑到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公司产品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公司产品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员工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